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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的权利_中亚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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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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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的权利

1.知情权

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控制着信托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作情况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委托人设立信托之意愿和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实现。因此,委托人就必然需要亲自了解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真实情况。我国“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给予了委托人对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应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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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8 17:37  点击:44

所在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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